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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二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被告谷圣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谷圣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3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负责人:王静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俞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圣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被告谷圣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