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聪、被告王贺峰、被告赵西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荆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减半收取1530元,由漯河市��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 立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