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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聪、被告王贺峰、被告赵西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荆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减半收取1530元,由漯河市��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 立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