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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林华诉王雪朱、瞿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王雪朱,瞿志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王雪朱,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瞿志鸿,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华与被执行人王雪朱、瞿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16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姜 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