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调确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有强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14号申请人:张有强。申请人:胡玲。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经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效敬、冉月丹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1、胡玲、徐彬诚的人伤费用分别按保险公司一次性定损,胡玲2200元,徐彬诚700元。2、车辆损失费690元由张有强承担,张有强的车辆损失费由张有强自行承担。3、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有强与申请人胡玲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茂冰审 判 员 李淑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