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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仲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顾宝琴与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宝琴,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仲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顾宝琴。委托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前进东路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朱和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顾宝琴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予以仲裁前保全。申请人顾宝琴为其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顾宝琴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