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与苗兴、田利娥、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苗兴,田利娥,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华清东路***号。负责人:朱明文,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苗兴,男,汉族。被执行人田利娥,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负责人:宋佳佳。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与苗兴、田利娥、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新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苗兴、田利娥、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1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