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鲁小家、李小圆与吴清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小家,李小圆,吴清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鲁小家。申请执行人李小圆。被执行人吴清皇。申请执行人鲁小家、李小圆与被执行人吴清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鲁小家、李小圆申请执行的(2014)古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国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