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少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少民初字第79号原告戴某甲。被告于某。原告戴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戴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于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病历1份,证明其于2014年3月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经本院向原告戴某甲询问,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按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鞠晓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