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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长城、李玉凤 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长城,李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漳执审字第57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刘长城,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玉凤,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4日以被执行人刘长城、李玉凤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2年6月21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计生征决字(2013)第08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735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3)第08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刘长城、李玉凤,被执行人刘长城、李玉凤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刘长城、李玉凤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3)第08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3)第08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代理审判员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惠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