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玉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377号罪犯张玉明,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天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玉明不服,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常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张玉明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张玉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10月,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2月先后四次获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在罪犯分级管理中,于2014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玉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级呈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