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桂霞、苗犀子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霞,苗犀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陈桂霞。原告苗犀子。法定代理人陈桂霞,(系苗犀子之子)。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石成佐,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址,平度市云峡街11号。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2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霞、苗犀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霞、苗犀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霞、苗犀子负担。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