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波与张小飞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张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879号申请人刘波被执行人张小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16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飞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委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陕西省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张小飞在金融机构无帐户,权利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协商,其同意将该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长安执字第01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