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飞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428号罪犯张飞,又名张明飞,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港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0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张飞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分级管理中,于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飞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飞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级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莹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