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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韩某某,女,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冯某某,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