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舒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玉安与汪广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安,汪广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朱玉安,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汪广芬,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安诉被告汪广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安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元,由原告朱玉安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