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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与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余朝申,董事长。被告: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龙头山乡。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洁健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人民陪审员  葛 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轩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