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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24号佛山市三水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瀚全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保安服务公司,广西瀚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2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人:谢思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小珠、杜圣操。被告:广西瀚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铭全。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广西瀚全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郭赤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月梅、人民陪审员陈志超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3日,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到被告指定执勤区域提供安保服务,为此双方签订了《聘请保安员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原告应提供的保安服务人数、履行的职责、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中��同第十条约定,如甲方拖欠一个月保安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保安费及按每日3‰计算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保安服务费用。截止至2013年3月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2068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至今未予清偿。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保安服务费206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9月22日的违约金为15574.30元,从2013年9月23日至法院判决还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欠款总额每日3‰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被告的企业信息打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聘请保安员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订立了保安服务合���。3、保安服务费明细表一份,证明从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拖欠原告的保安服务费明细情况。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是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聘请保安员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派遣五名保安员到被告指定的执勤区域负责“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工作,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保障财物安全;被告按每名保安员每月2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当月服务费于次月的10日前交纳,逾期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合同期限从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若被告拖欠一个月的保安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保安费及每日3‰的滞纳金。其后,双方又补充约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保安员人数调整为两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保安服务,从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三期保安服务费未付,分别为14180元、5600元、903元,合计20683元。原告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遂于2013年3月5日停止提供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聘请保安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安保服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安保费用20683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当月安保服务费于次月的10日前支���,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即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法有理,但原告诉请以每日3‰的标准计收违约金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按各期欠缴费用从逾期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瀚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保安服务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206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欠款14180元从2013年2月10起,欠款5600元从2013年3月10日起,欠款903元从2013年4月10日起,分别按利率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为7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