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天平,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汤定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