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渠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万某疆与刘某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疆,刘某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997号原告万某疆,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某容,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疆诉被告刘某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疆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诉讼距上一次诉讼未满半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万某疆负担。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