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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渠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万某疆与刘某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疆,刘某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997号原告万某疆,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某容,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疆诉被告刘某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疆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诉讼距上一次诉讼未满半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万某疆负担。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