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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宛龙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打工的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西四棚13-16号工区内,在开行吊吊运方管时,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吊带断裂,散落的方管将站在下方未离开的樊洪彬当场砸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由于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打工的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西四棚13-16号工区内,在开行吊吊运方管时,违反操作规程,吊带断裂,致使散落的方管将站在下方未离开的樊洪彬当场砸死。另查明,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所在公司南阳市钢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樊洪彬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南阳市钢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断裂的吊带照片、现场散落的钢管照片。2、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系投案自首。(3)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4)协议书证明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3、鉴定结论南阳市公安局(宛)公(尸)鉴(法医)字(2013)L0212号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死亡原因:通过尸检,死者樊洪彬头部损伤,致使右颞肌表层出血、左颞顶部硬膜破裂、缺失、双侧额叶、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叶、颞叶脑组织挫碎、小脑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因此,严重颅脑损伤为樊洪彬的死亡原因。(2)致伤物推断:头面部、躯干部创口均为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角较钝,据损伤性状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特征。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4、证人证言(1)证人芮某某证言:2011年左右我开始在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西四棚13-16号经营钢材,具体负责经营销售、现场施工,包括行吊搬运。我的公司工人赵某某开行吊时不小心把另外一个工人樊洪彬砸死了,我是公司具体负责人,也是现场负责人。2013年11月16日下午4点20分左右,我刚到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西四棚13-16号公司办公室,公司工人张某某跑过来对我说小樊(樊洪彬)被砸住了,让我快点,我就跑到行吊搬运现场,看到小樊被铁管子压住他腿,头上流血,胸口也出血,人不会说话了,其他工人把铁管子捞起来扶住他,我就打120了,我跟着救护车到南石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没抢救过来小樊就死了。我听张某某说当时是赵某某开的行吊,刘某和樊洪彬在两边挂钩,用钢丝绳挂着管子两头,樊洪彬站的西头那边的胶皮带断裂,钢管脱落砸住樊洪彬头部、胸部,把樊洪彬砸倒。俺们工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和樊洪彬他们四个人在一起。赵某某开行吊没有资格证。不知道以前培训过没有。公司对开行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只是口头说过,但公司没有书面制度。行吊施工操作规程要求行吊吊货物时下边不能站人。今天我在外边备货,没在现场招呼,但我应该在现场对他们进行安全提醒。(2)证人刘某证言:2013年11月16日下午,经理芮某某给我们说有人要3*3的方管,并安排把3*3方管上面堆的两包3*5的方管吊走。当时张某某安排我、樊洪彬、赵某某把两包3*5方管吊走,吊3*5方管时樊洪彬站在3*3方管垛上西边挂吊,我在垛下东边挂吊,赵广群开吊,我用钢丝绳挂住方管东头,把挂钩挂在钢丝绳上,樊洪彬把挂钩挂在西边包装袋上,起吊后张某某让我和樊洪彬站远点,我就往旁边移开,樊洪彬还站在3*3方管垛上,张某某又喊了两声,起吊的方管西边布袋断了,我就赶紧蹲到地上,两捆方管落了下来,我站起来后看我、赵某某、张某某都没事,就喊樊洪彬,喊了两声没答应,我和张某某就去樊洪彬那边,看见樊洪彬倒在垛旁边,胳膊被一捆方管压着,不会动,头上还流着血。我们几个把方管推开后,我扶住樊洪彬,芮某某打了120电话,120车来后,我们又把他抬到车上。(3)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11月16日下午4点多,经理芮某某给我个货单,是要3*3方管的,并让我安排把3*3方管上面堆的两包3*5的天津国标方管吊走。当时我安排樊洪彬、刘某、赵某某把3*3方管上的两包3*5方管吊走,我在旁边计算3*3方管重量,吊3*5方管时樊洪彬站在3*3方管垛上西边挂吊,刘某在垛下东边挂吊,赵广群开吊,东边挂在钢丝绳上,西边挂在包装袋上,起吊后看挺稳当,我让樊洪彬下来站远点,喊了两声,他还是站在3*3方管垛的西边,我喊第三声时,起吊的方管西边布袋断了,西边方管落下砸到樊洪彬身上了。我到跟前看见樊洪彬身子掉到垛西边缝隙里,左胳膊被方管压在垛边上,头上着流血。我、赵某某、刘某还有北边的几个工人赶紧过来,把管子翻过去,把樊洪彬抱出来,经理芮某某打了120电话,120车来后,我们又把他抬到车上。大概离3*3方管垛顶2米多。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11月16日下午四五点左右,我在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西四棚13-16号摊位东头开行吊,公司工人刘某和樊洪彬在两边先把钢管挂上,我拿着无线遥控器起吊,樊洪彬说没挂好,我又把行吊降下来,樊洪彬在西头又挂挂,他在边站着对我说挂好了,然后我就重新升行吊,升到高过樊洪彬头时,边起工人张某某喊着樊洪彬站到一边去,他没过去,这时在樊洪彬站着的那头捆钢管皮带断了,钢管掉下来砸住樊洪彬,我赶快停下行吊,我和工人跑过去看,见到樊洪彬头上是血,不会说话了,公司负责人芮某某也跑过打120,后来樊洪彬被送到南石医院,我没去医院忙完活就回家了,后来听说樊洪彬死了。开行吊时看到樊洪彬在边起站着,我们喊他说让他站到一边去,但我也没留意他过去没过去,我想着他站一边去了,我就升行吊,升了没多高,西头布带断了,钢管掉下来砸住樊洪彬了。我开行吊没有有相关资格证书,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操作行吊时不允许行吊下边站人。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所在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自首、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