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富力华石化有限公司,肇庆市众兴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2号原告:茂名市富力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华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公馆镇居委会车仔田村。法定代表人:梁秀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灿,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众兴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兴公司),住所地:肇庆市人民中路12号中旅大楼311房。法定代表人:于圮柠。原告茂名市富力华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众兴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兴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力华公司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告富力华公司向被告众兴公司出售10.445吨石化基础油产品,每吨油品按照单价9900元计算,合计货款103405.5元。交货方式为富力华公司送货至众兴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收货后付款。该货物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运送到佛山南海,经第三方衡量过磅后,由被告签收入库。被告收货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给原告。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3405.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3年10月26日,利息为人民币9368.49元,18个月。被告众兴公司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起,被告众兴公司开始向原告富力华公司购买基础油品。2012年4月26日,原告依照被告的定购要求发送基础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货单所示:货物名称为基础油,实发数量为10.445吨,单价9900元。上述油品由“张小琴”签收,被告亦在发货单上的收货单处加盖公司印章确认。被告亦通过称重确认油品净重为10.445吨。原、被告在发货单上没有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后原告以被告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照发货单的要求向被告提供油品,被告亦在发货单上加盖公司印章确认,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亦未订立相关补充协议,故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同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3405.5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请求,由于被告存在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利息按货款总额103405.5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12年4月26日起计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众兴油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茂名市富力华石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3405.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103405.5元,从2012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56元,由被告肇庆市众兴油品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案件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凯文审 判 员 黄卓贤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