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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叶某某,女,1983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