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简某某,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简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平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与被告结婚草率,婚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尾椎骨裂、手臂骨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属实,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与被告共同归还向其父亲姚传高借款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简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姚某某认为与原告简某某没有合好的基础,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等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不清楚该借款,因该借款涉及第三人权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60元、被告姚某某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