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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孔东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