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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喇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X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8日生育一子XXX,原、被告结婚时,感情一般。2009年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原告回到娘家分居至今。综上,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抚育费听从法律判决,被告承担抚育费。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8日生育一子XXX。2011月11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终未缓和。2014年2月2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笔录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并生育子女。尽管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谦让,互相谅解,考虑子女利益,夫妻关系可以维持。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