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李国杰、陈良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李国杰,陈良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27号原告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宽、林淼,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杰,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照关二巷4号。被告陈良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东王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