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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李国杰、陈良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李国杰,陈良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27号原告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宽、林淼,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杰,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照关二巷4号。被告陈良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东王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