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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启龙诉XX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龙,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胡启龙,男,1963年10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XX,男,1973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龙诉被告XX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启龙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0元,由被告XX负担。审判员  严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