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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非诉仲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济南善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非诉仲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住山西省栖霞市。被执行人济南善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建民与被执行人济南善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市中劳人仲裁字(2012)122号裁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市中劳人仲裁字(2012)12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