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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朝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光明物流有限公司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朝拜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朝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瑜,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光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光辉,经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58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光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松原市朝拜商贸有限公司货物损失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承担47.5元,由被告承担75.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589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