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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榕华与李毅辉、邹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榕华,李毅辉,邹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20号原告吴榕华,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毅辉,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邹少华,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榕华与被告李毅辉、邹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毅辉所有的坐落于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小区(原山水丽景)地下室地下1层某车位、坐落于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某号君临东城小区(原山水丽景)地下室地下1层某车位以及被告邹少华所有的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378号圣淘沙花园(现海润花园)16#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以价值人民币87万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案外人吴闽华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鼓西街道西洪路181号西洪小区4#楼某单元以及案外人李秀梅所有的坐落于台江区上海西新村128座某单元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吴闽华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鼓西街道西洪路181号西洪小区4#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二、立即冻结李秀梅所有的坐落于台江区上海西新村128座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