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孟凡清与吕先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孟凡清。被告吕先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清与被告吕先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清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凡清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