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豫民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苗凯与信裕行房地产经纪宿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凯,信裕行房地产经纪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0596号原告苗凯,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信裕行房地产经纪宿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伟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苗凯与被告信裕行房地产经纪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裕行)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于海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裕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凯诉称:2013年5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7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被告信裕行欠原告工资7500元,被告承诺2013年11月28日支付所欠工资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于2014年春节前,被告信裕行给付原告工资款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70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信裕行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原告到被告信裕行旗下的百倍得装饰公司做设计师,被告信裕行欠原告工资款7500元,被告信裕行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如下:“今欠到苗凯工资现金¥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整,于2013年11月28日支付。法人(签字):白伟三信裕行房地产经纪宿迁有限公司(盖章)2013年10月30日”。同时查明,2014年春节前,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信裕行欠原告工资款7500元,因被告已偿还500元,尚欠7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信裕行房地产经纪宿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苗凯工资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信裕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到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此页无正文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雨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