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祁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胡某某,女,住安徽省祁门县。委托代理人操庆忠,男,祁门县大坦学校教师。被告吴某某,男,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卫德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