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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登江,绰号“小东”,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郝子帅,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韩连鹏,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商议去偷铁或者电缆线,后在河北省馆陶县与王某某、牛某某(另案处理)会合,开着杜登江借来的金杯面包车来到江西,于2013年10月15日凌晨到达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杜登江、牛某某到外面去踩点,到16日晚上,杜登江、牛某某踩好点决定到高安境内的高铁去偷铁。五人开着金杯面包车从杨圩沿高伍公路准备到高伍公路边的高安梁场里去偷铁,在路过高伍公路边的店口饭店中铁十六局临时办公点时,王某某看到店口饭店门口停了一辆轻卡小货车,货车上有一盘电缆线,王某某就说不去偷铁偷电缆线,然后王某某打开了小货车车门,并在小货车上找到一把钳子,剪断了方向盘下面的线,并拆掉了方向盘下面的螺丝,这样就打开了方向盘,然后五人将小货车从饭店门口推到高伍公路上,再沿高伍公路朝伍桥方向推了一百米左右,将小货车停在路边,再将金杯面包车倒在小货车车厢后面,用砖块将金杯面包车垫高与小货车差不多持平,五个人就将小货车上的这盘电缆线推上了金杯面包车。接着五人就开着金杯面包车连夜逃回河北老家。后在大广高速湖北省麻城市境内被高速交警查获,当场抓获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三人,王某某和牛某某趁机逃脱。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的该盘电缆线价值88502元。2、2013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登江与卢某甲、卢某乙、赵某某、唐某某、小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好盗窃柴油并分好工后,携带液压钳、导油管、抽油泵、铁制油桶、对讲机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金杯汽车及一辆奥迪汽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镇东泥沽村二道闸加油站后院内(被盗柴油实际所有人为天津市渤海星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卢某乙驾驶奥迪汽车在附近望风,赵某某、唐某某、小飞等人驾驶一辆金杯汽车潜入该加油站油库院内,撬开地下油库出油口,用抽油泵盗装0号柴油21.98吨(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价值163751元)至油桶内,杜登江与卢某甲驾车轮流将所盗柴油运回卢某甲暂住处。3、2013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登江与卢某乙、赵某某、唐某某、小飞等人在卢某甲家商量好盗窃柴油并分好工后,卢某甲在家等候,卢某乙带人携带上述工具,驾驶两辆金杯汽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二村工业园王乃今储存柴油的院内,卢某乙望风,唐某某、赵某某、小飞驾驶一辆汽车潜入院内,撬开油罐盖,盗装0号柴油12.68吨(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价值93832元)至油桶内,杜登江驾车先后将所盗柴油运至卢某甲暂住处。综上,被告人杜登江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346085元;被告人郝子帅、韩连鹏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88502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商议去偷铁,后在河北省馆陶县与王某某、牛某某(另案处理)会合,开着杜登江借来的金杯面包车来到江西,于2013年10月15日凌晨到达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杜登江、牛某某到外面去踩点,到16日晚上,杜登江、牛某某踩好点决定到高安境内的高铁去偷铁。五人开着金杯面包车从杨圩沿高伍公路准备到高伍公路边的高安梁场里去偷铁,在路过高伍公路边的店口饭店中铁十六局临时办公点时,王某某看到店口饭店门口停了一辆轻卡小货车,货车上有一盘电缆线,王某某就说不去偷铁偷电缆线,然后王某某打开了小货车车门,并在小货车上找到一把钳子,剪断了方向盘下面的线,并拆掉了方向盘下面的螺丝,这样就打开了方向盘,然后五人将小货车从饭店门口推到高伍公路上,再沿高伍公路朝伍桥方向推了一百米左右,将小货车停在路边,再将金杯面包车倒在小货车车厢后面,用砖块将金杯面包车垫高与小货车差不多持平,五个人就将小货车上的这盘电缆线推上了金杯面包车。接着五人就开着金杯面包车连夜逃回河北老家。后在大广高速湖北省麻城市境内被高速交警查获,当场抓获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三人,王某某和牛某某趁机逃脱。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的该盘电缆线价值88502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杜登江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10月15日下午4、5点钟他和王某某、牛某某、郝子帅、韩连鹏及方某某6个人从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庄开金杯面包车到江西高安,16日早上4、5点钟到的高安杨圩,后他在杨圩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就和牛某某去找在高安高铁里做事的肥龙,并问肥龙有什么可以偷的,肥龙说高铁下面有一些废铁,且带我们去看了这些铁,然后他们返回时肥龙有事先走了,在他们看铁的途中,王某某就打电话来问有什么可以偷的,他告诉王某某有一些铁,然后王某某就开面包车过来,他和牛某某在高安的一个转盘处与王某某和郝子帅、韩连鹏碰面,就把摩托车藏在转盘附近,他带着他们一起去准备偷铁。当走到快到高铁高架桥时,王某某看到路的左边停了一辆双排坐的轻卡小货车,货车上装有一盘电缆线,王某某叫停车,说不去偷铁,就偷这个电缆线,他打开小货车的车门,找到一把钳子,剪断了方向盘锁,他在车上把握方向盘,王某某等四个人就在下面推,把小货车推到柏油路上后用面包车拖着小货车走了一段路,然后就将小货车上的电缆线推到面包车上了,后在杨圩镇接了他女朋友在上高上了高速,在湖北黄岗麻城市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查获,他因为在天津有案且已经网上追逃,怕查出来,就冒用了张某某的名字的事实。(2)被告人郝子帅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10月13日杜登江打电话给他,问他是否回老家邯郸,他就和韩连鹏一起搭他车从北京回河北邯郸,车上高速杜登江就说要他一起去江西偷铁,他就答应了,当晚他们在老家河北邯郸馆陶县的杜登江的朋友牛某某家住了一晚,14日上午杜登江的另一个朋友王某某也到了,五人就坐着杜登江和王某某开的车到江西来了,15日凌晨三点钟左右,他们到了杨圩镇,就分别住在杨圩镇的二个旅馆里,16日下午,杜登江和王某某就骑了一辆不知那里买的一辆旧摩托车到外面踩点,到晚上11点多钟,王某某对他们说“走”,他和韩连鹏就坐上王某某开的金杯面包车从杨圩出来,走了大约二十多分钟,在一个圆盘处接了杜登江和牛某某,又拐上了一条公路,大约走了十几分钟,就看到一家饭店门口停了一辆白色的轻卡车,车厢上有一捆用木轮子卷着的电缆线,王某某就下车去打开了轻卡车的车门,发现方向盘锁了,就在面包车上拿了一把螺丝刀去拆方向盘,他们四个人就在周围望风,大约搞了十几分钟,就把方向盘锁拆掉了,刚好轻卡车上有剪电缆线的剪刀,王某某就用剪刀剪了一段十几米左右的电缆线,他们四个人就将轻卡车从饭店门口推到路上,王某某在车上打方向盘,然后在路上将电缆线绑在金杯面包车和轻卡车上,用面包车将轻卡车拖走,这时是王某某开面包车,杜登江在轻卡车上打方向盘,这样走了几百米,就在路边停了下来,将金杯车和轻卡车尾部对接,并把面包车用砖块垫高,五人一起用力将电缆线滚到了面包车上,这一捆电缆线大约有一千多斤重,等他们将电缆线推到了面包车上就已经是二点多了,然后他们开着面包车返回杨圩退了房,就沿着大广高速往他们老家赶,到17日中午在湖北省麻城市地段他们车子因为用迷彩布挡住了车牌而被高速交警拦住,并查出他们盗窃电缆线的事,在麻城大队办公室时,杜登江跟他和韩连鹏说他还犯了其他事,要他们说他叫张某某的事实。(3)被告人韩连鹏的供述,供认了他本在北京打工,“庆哥”要杜登江到北京找到他,要他到江西去偷铁,说里面有人,很安全,他就同意了,后杜登江又找到郝子帅,他们就一起坐杜登江的面包车从北京回到河北老家,杜登江又找到“根”,加上“庆哥”,他们就一起坐金杯面包车到了高安杨圩,到2013年10月16日晚上12点多,“庆哥”跟他们说看好东西了,到时候弄完就直接回家。后来“庆哥”开车带他和郝子帅到一个大转盘处接上了杜登江和牛某某,由杜登江开车又走了十几分钟,看到一辆小货车上有一卷电缆线,庆哥说就偷这电缆线,庆哥下车拆开了小货车的方向盘锁,然后他们几个把小货车推到马路上,再用面包车拖着走了几百米,就把小货车尾部和面包车尾部对接,因为面包车没有小货车高,他们还用砖头垫了一个斜坡,把面包车倒上去后,他们就把电缆线圈推动滚进了面包车里,偷到电缆线后,他们就开车返回杨圩,从杨圩往西边的国道走了,直到到了湖北因为面包车蒙牌,被高速交警查获,在湖北麻城高速交警大队,他们几个关在一个办公室时,杜登江说他在天津犯了事,警察问时就说他叫张某某,不要说他叫杜登江的事实。(4)证人杜某某的笔录,证实了2013年10月下旬,王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儿媳张金龙,说杜登江在高安偷电缆线被高安市公安局抓了,并说杜登江当时报的名字是张某某。张某某是他亲戚。没过几天,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打他电话说江西高安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拘留通知书到他家,名字是张某某,他听后就去了张某某家,和张某甲商量好了,如果杜登江这个事小,能不判刑,就继续冒用张某某名,因为杜登江在天津偷了油已经上网追逃了,后来高安公安又邮寄了逮捕通知书到张某某家,他们就知道这个事情肯定要判刑了,不能再冒用张某某的名了,因此,就由张某甲打电话到高安公安局把这个事情说清了的事实。(5)证人吴某某的笔录,证实了2013年10月16日晚上7时许,他开一辆白色双排座时代轻卡小货车,车上有一捆电缆线,他住在高伍公路店口饭店楼上,就将车停在饭店门口,第二天早上6点许,就发现车子及电缆线不见了的事实。(6)移送案件通知书、查获经过,证实了三被告人是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麻城大队所抓获的事实。(7)移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麻城高速警察随案移送了电缆线一卷已经发还了受害方。(8)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了经过被告人韩连鹏、郝子帅辨认,一同作案的还有王某某和牛某某。(9)现场示意图、作案工具及现场相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及概貌。(10)办案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杜登江在案发被抓时因为清楚自己是负案在逃,便与其他二被告串通假称自己是张某某,以至拘留、逮捕的名字均为张某某。(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的真实身份。(12)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郝子帅、韩连鹏无前科劣迹。2、2013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登江与卢某乙、卢某甲、赵某某、唐某某、小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好盗窃柴油并分好工后,携带液压钳、导油管、抽油泵、铁制油桶、对讲机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金杯汽车及一辆奥迪汽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镇东泥沽村二道闸加油站后院内(被盗柴油实际所有人为天津市渤海星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卢某乙驾驶奥迪汽车在附近望风,赵某某、唐某某、小飞等人驾驶一辆金杯汽车潜入该加油站油库院内,撬开地下油库出油口,用抽油泵盗装0号柴油21.98吨(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价值163751元)至油桶内,杜登江与卢某甲驾车轮流将所盗柴油运回卢某甲暂住处。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杜登江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5月份时,他朋友卢某乙打电话给他,要他去天津一起偷油,他就去了天津,晚上十一点多,卢某乙带着他去偷油,并介绍认识了小强、小刘、小飞,卢某乙安排他开车,然后他们就到了一个外号叫“老头”家里,老头是专门收购柴油的,家里的大院里有许多油桶,还停了两辆金杯面包车,车上有六、七个油桶,还有抽油的油泵、钳子等东西。到了后小强他们开一辆金杯面包车先走,由于他不熟悉天津,就由“老头”陪着他开着另一辆金杯面包车在路边等,车上还配了一对讲机。等他们那边偷满了一车油,就会由小强或卢某乙用对讲机呼他,要他开着这辆空的面包车去换那辆已经装满了油的面包车,然后他和“老头”就把那辆装满油的面包车开到“老头”家里,并将装满油的油桶推下车,再装上空油桶又到路边等他们呼他,就这样一晚上来回了七、八趟,每趟车上有六个油桶,每桶大约装200多升柴油的事实。同案犯卢某乙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电话联系杜登江、赵某某他们去偷油,之后他与卢某甲、唐某某(小刘)、赵某某、杜登江(小东)、小飞一起在天津津南区二道闸加油站后侧院内偷油,他负责开白色奥迪给他们望风,杜登江开着金杯车拉着赵某某、小飞、唐某某他们进到油库里面,卢某甲开着另一辆金杯车在那个加油站斜对面的村里等着换车,就是杜登江他开的车偷满油后,把车开出来,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台将卢某甲喊出来,然后卢某甲就将他开的空金杯车交给他们,卢某甲则开着那辆装满油的金杯车倒回他家油罐。同案犯卢某甲的供述,供认了他与小东、小飞、二子、小强、小刘于2013年5月17日前的四、五天,小东打电话通知他喊他出去拉油,小东开着一辆金杯车接了他就往西走,还有一辆金杯车跟在后面,快到海河二道闸时,就停在了路边,另一辆金杯车继续向前走了,过了一会,小东带的手台里有声音在叫他,他就开着金杯车往二道闸方向去了,一会又开着另一辆金杯车回来了,然后他们一起开着这辆金杯车去他家,车里装了六桶油,他和小东将这油倒进他家的油罐,然后又开车到原地等,不一会儿手台又响了,就这样来回倒了七、八趟,等到天快亮了,他们就回到他家了的事实。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了经过卢某乙辨认,杜登江就是参与盗窃柴油的犯罪人之一。受害人王某乙的陈述,陈述了2013年5月12日凌晨1点多钟,他油库里的柴油大约20吨被盗的事实。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津南价认鉴字(2013)第15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了经鉴定21.98吨柴油价值163751元。3、2013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登江与卢某乙、赵某某、唐某某、小飞等人在卢某甲家商量好盗窃柴油并分好工后,卢某甲在家等候,卢某乙带人携带上述工具,驾驶两辆金杯汽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二村工业园王乃今储存柴油的院内,卢某乙望风,唐某某、赵某某、小飞驾驶一辆汽车潜入院内,撬开油罐盖,盗装0号柴油12.68吨(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价值93832元)至油桶内,杜登江驾车先后将所盗柴油运至卢某甲暂住处。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登江的供述,供认了第二次偷油大约是在第一次偷油后过了三、四天,他这段时间一直住在卢某乙家,这次也是晚上,同样是上次那些人,同样是上次一样的他开空车等他们将油偷满后再换他的车,他将装满油的车开到“老头”家,这次跑了有四、五趟,车上还是六个油桶,至于倒底偷了多少油他不清楚的事实。(2)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了经过卢某乙辨认,杜登江就是参与盗窃柴油的犯罪人之一。(3)同案犯卢某乙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5月17日凌晨2点多钟,他与卢某甲、杜登江、唐某某、赵某某和小飞一起在天津东丽区军粮城的银河大酒店附近一个私人油库里偷油,这次卢某甲没去,在家里等着接应他们。他开了一辆车,杜登江开另一辆车,到村口后他下车给他们望风,唐某某开着他开的车进入油库偷油,杜登江开着另一辆金杯车在附近等着接应,不一会儿,唐某某他们开着金杯车和杜登江换车了,这样大概拉了四、五趟,天就快亮了,他们就回到卢某甲家了的事实。(4)同案犯卢某甲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5月17日凌晨,那天夜里同样是小东喊他出去的,他和小东、小飞、小强、小刘和二子在东丽区偷油,具体地点不清楚,这天同样是小东和他开一辆金杯车,二子开另一辆金杯车,同样是车满后他们将车开出换小东和他再去开那辆满油的车回到他家倒油,然后再开空车返回原地等待,这样来回约有五、六趟,等到天快亮了,他们就回到他家了,这天白天他就被抓了的事实。(5)受害人王某丁的陈述,陈述了2013年5月17日早晨6点多钟,他发现自己油库里的柴油大约有21吨被盗的事实。另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杜登江参与了二次盗窃柴油,赃物价值分别为163751元和93832元的事实。综上,被告人杜登江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346085元;被告人郝子帅、韩连鹏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8850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郝子帅、韩连鹏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自愿认罪,且被盗电缆线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杜登江、郝子帅、韩连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登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郝子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韩连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胡丽华人民陪审员  卢建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