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洞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彭某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宏,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