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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麒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周海平与杨关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平,杨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麒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周海平,女。被告杨关勇,男。未到庭。原告周海平诉被告杨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关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2日,被告向我借款13000元,并写了欠条。2014年3月4日,被告还我借款7500元,还下欠5500元。现我急需用钱,��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5500元。被告杨关勇未应诉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保证书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曾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2014年2月26日写下保证一份,保证在当天下午将下欠借款11100元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关勇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周海平借款1300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2014年2月26日,被告杨关勇写下保证一份,保证在当天下午15:00将下欠借款11100元还给原告周海平。截止2014年3月4日,被告杨关勇共偿还原告周海平借款7500元,下欠5500元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海平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杨关勇尚欠原告周海平5500元的事实,被告杨关勇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周海平借款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周海平诉请被告杨关勇偿还欠款5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关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海平借款5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何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