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被告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罗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金初字第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守杰,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笪卫星、褚凡俊,男,系该行员工。被告罗奎,男,生于1964年11月28日,汉族,住鹿邑县城关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被告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汲留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