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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亚莉与叶忠静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15号申请人:牛亚莉,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叶忠静,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牛亚莉、叶忠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牛亚莉、叶忠静之间因2014年3月24日22时20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22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牛亚莉赔偿叶忠静损失如下:医疗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700元,于2014年4月22已履行完毕;二、牛亚莉、叶忠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