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陵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江某某18958.3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4元、执行费1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6.3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李某某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 判 长 余 晓审 判 员 马晓曦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