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叶彩艳与刘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彩艳,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叶彩艳,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张家砭乡十里铺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刘家湾村,农民。叶彩艳与刘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确定:被告刘永军于2014年4月4日前退还原告叶彩艳购房款190000元。后刘永军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彩艳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永军的存款190000元,并已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刘永军负担,经被执行人刘永军申请减交,本院审核后收取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