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伟庭、杨德巨等与杨德巨、青岛百诚包装辅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庭,杨德巨,青岛百诚包装辅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454号原告徐伟庭,居民。被告杨德巨,居民。被告青岛百诚包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李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杨德巨,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负责人张家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庭与被告杨德巨、被告青岛百诚包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庭撤回对被告杨德巨、被告青岛百诚包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速递费180元,共计1616元,由原告徐伟庭负担。审判员 王林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