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叶瑞铭与王培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瑞铭,王培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叶瑞铭,男,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庄,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萨自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刚天,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叶瑞铭与被告王培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原告叶瑞铭以需要补充有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瑞铭以需要补充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培庄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瑞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8元,减半收取4879元,由原告叶瑞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