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孙九娃与韩玉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223号韩玉周:孙九娃申请执行韩玉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涧民三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九娃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孙九娃赔偿65517.71元。(2)加倍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受理费1491元,申请执行费905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