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蓉与被告刘玉龙、刘志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蓉,刘玉龙,刘志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高丽蓉,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玉龙,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志成,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蓉与被告刘玉龙、刘志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高丽蓉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丽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丽蓉负担。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