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诉吕长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吕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延文,该局负责人。被执行人吕长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枣国土监字(2013)9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国土监字(2013)9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耿道军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