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黄岳军与郭先勇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岳军,郭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黄岳军,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林华伟,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先勇,男,成年,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受理原告黄岳军与被告郭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岳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岳军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游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