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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