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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唯佳、黄国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唯佳,黄国强,杨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特字第17号申请人:韩唯佳。委托代理人:姚红星,浙江海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国强。被申请人:杨雪红。申请人韩唯佳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云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唯佳与被申请人黄国强、杨雪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韩唯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韩唯佳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