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历城执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曾宇执行异议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历城执字第237-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曾宇,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树山,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2)历城执字第237-3号执行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吴曾宇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的工资收入2000元。异议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曾宇称:其每月实发工资3046元。因已离婚,孩子由其抚养,每月需支付孩子托儿费900多元。为保证其与孩子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将每月扣留额变更为800元。本院查明:异议人吴曾宇系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正式职工,每月工资收入扣除公积金及保险等费用后实发3046元。2013年6月,经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其与刘睿离婚,婚生女吴漪晗随异议人吴曾宇共同生活,刘睿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异议人吴曾宇之女吴漪晗现上幼儿园,每月交纳保教费940元。本院认为,每月所保留的1046元不能满足异议人及其女儿的基本生活需要,应适当减少扣留的数额。根据异议人的收入及父女俩的基本生活需要,每月扣留其1500元的收入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2)历城执字第237-3号执行裁定内容为: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吴曾宇的工资收入1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延义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