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州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创高公司与鸿顺建筑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创高建筑钢架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373-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创高建筑钢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力